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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店也需真实执照
2008年7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不必登记注册。早在2007年9月14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中就针对网上开店须办营业执照做了明确规定,只是当时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时间。此次的“意见”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此前,在条例征集意见时,就有人对“非营利”等办照的范围界定提出过异议,对此,北京市工商局特种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靖表示,意见出台的主旨是促进支持互联网商业发展,不宜对个人物品做出硬性规定,希望交易双方按照商业活动的原则和规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将由法院等仲裁部门进行个案甄别。但笔者认为是否盈利确实不好界定,就算是自用物品,一块钱的东西,卖一块肯定不算赢利,要是卖一块一是不就算赢利了?
本次的规定大体上讲对规范网络电子商务环境,加强监管的确是件好事。既然是经营场所,无论规模大小,经营内容为何,和实体的店面企业一样,经营就要交税,就要接受国家监管。据统计,2006年C2C(个人对个人)网络交易量为250亿。其中不缴税者达6成,如按几大主要拍卖网站的成交额匡算,全国C2C交易流失的税收总金额近1亿元。现今的“网店”利润很低,为了提高信用度,卖家低价甚至赔本经营,交税就意味着减少收入,以廉价为主要吸引力的“网店”是否会将多出的经营成本转嫁消费者,从而丧失价格优势。一些“店主”明确表示要是办照就要关店,确实对一些“网店”来说,他们并非以“网店”为生,甚至只是爱好,开店必办照,显然提高了“网店”的进入门槛,也打击了一部分人投身的积极性。
“网店”一旦注册,其存在就在一定意义上得到确认,也可以说注册就是企业,有明确的记录备案,有报税等实在的信息可查,有法人在列。相比虚拟的“别名”店主,几颗“钻石”的信用度而言,显得更令人信服、踏实,也就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网络交易的诚信基础。势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繁荣提供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将使一些对电子商务持观望甚至恐惧态度的群体投身其中,而且会使“网店”重新洗牌,对那些违规、侵权的经营行为来说,将是末日。
办照的程序、要求、费用等问题也是店主们办照的顾虑之一,是否能够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报税、缴税、年审等,如果相伴电子商务而生“电子服务”,哪怕是收费的,只要合理,解除网店的后顾之忧,相信办照就不会如此难为店家!
外地注册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不受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该条例无法约束。比如C2C交易额占总额80%的淘宝注册地在浙江,但是对于淘宝注册的北京用户如何管理,C2C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处于初级的摸索阶段。国家是否可考虑至少短期内应以观察和鼓励为主,显然此次北京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示范的意义。相信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会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规定是否合适还要时间来检验。
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也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对中国的现状而言是积极的,其最大的功能便是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网上销售渠道和传统店面销售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经商的手段不同。同样涉及信誉、资质、售后服务等问题,因此如果要做大,监管是一定的,无序的发展是不健康的,对经济的繁荣不利。网络的经营活动和传统的销售一样,势必要走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将C2C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之中是必然的趋势。相信日后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相关的举措,如果经营者可以先行一步,相信会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中更快的站稳脚跟。
来源:环商数据 编辑: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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