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用户名 密码[免费注册][忘记密码]
|网站地图 最新资讯|博客·商机·专题·招商·英文
贸易实务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买家背景 数据查询 数据分析 国际展会 国内展会 行业动态 地区分析 贸易论坛 创业论坛
地区欧盟 英国 法国 德国 瑞典 东盟 日本 韩国 印度 美国 墨西哥 阿根廷 俄罗斯 新加坡 意大利 澳大利亚
行业玩具 安全防护 包装造纸 电子电工 纺织皮革 服装鞋帽 机械工业 家居用品 家用电器 建筑装饰 运动休闲
资讯频道 行业资讯·贸易实务·产经要闻·资讯排行·商贸指南·展会资讯·热点专题·首页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贸易资讯 > 国务院连发两通知 “两法合并”过渡优惠明确
国务院连发两通知 “两法合并”过渡优惠明确
http://www.worldbydata.com 环商数据 时间:2008-1-2 9:08:52 行业:综合 地区:所有地区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定期减免税优惠
摘要: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连发两份通知,明确了外企最为关心的5年过渡期间优惠政策的安排,以及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企业仍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连发两通知 “两法合并”过渡优惠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仍留悬念

在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付诸实施的前夜,诸多令人关注的细节次第揭开。

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连发两份通知,明确了外企最为关心的5年过渡期间优惠政策的安排,以及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企业仍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名为《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对于享受24%优惠税率的企业,在今年一步到位过渡到25%的税率。

上述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上述安排并未超出市场人士的预期。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税务合伙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所以必须赶在去年底出台,是因为很多外资企业必须在年初作出一年的税收筹划。

除了外企的过渡优惠政策安排之外,国务院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12月2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明确,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通知规定,对于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区域内取得的所得,实施“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在上述地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上述区域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规定,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由于复查或者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将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普遍关注的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通知仍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通知表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标准,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三条对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科研人员比例的规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熊剑锋)

环商声明: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环商数据无关。对本文以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您想得到更多的产品询盘信息吗?
您想掌握更多的买家背景资料吗?
您想获得更多的同行出口数据吗?
免费注册后您将了解更多--
相关行业资讯:
· 所得税法反避税细则欲出 红筹企业面临考验
· 高新企业税优门槛抬高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关键
· 国务院连发两通知 “两法合并”过渡优惠明确
· 新企业所得税法能否催动小企业春天
·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正研究环保税、社保税
 
一周热门资讯排行
·秦皇岛存煤逼近700万...
·越南危机影响显现 前5...
·德国从我国的进口趋向高...
·中国培育外贸服装品牌孵...
·休闲服装企业进入封版阶...
·液晶面板价格下跌近20...
·明年中国纺织服装出口美...
·国内日化品牌屡被收购 ...
·义乌自行车外贸遭遇“寒...
·铜版纸龙头金东纸业淡季...
·中国钢铁业跨地区重组大...
·缺口巨大多晶硅价格惊人...
·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预...
·环保考核不合格几大电厂...
·首个装修环保标准《建筑...
·新兴经济体推升全球汽车...
·9月起允许台企在大陆设...
·中国矿晶贸易转为内销 ...
 
 
 
 
 
 
 
 
 
 
 
 
 
 
   网站导航 首页 贸易资讯首页 买家情报首页 贸易数据首页 会展信息首页 市场分析首页 外贸论坛首页 商机 博客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数据查询 国际展会 行业动态 贸易论坛 热点专题 对外贸易 外贸票单 外贸证明证书
贸易实务 买家背景 数据分析 国内展会 地区分析 创业论坛 招    商 报关指南 出口退税 贸易法规规定
产经要闻 询盘指南 海关税收 展会资讯 国别统计 国家统计 电子商务 签订合同 货运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
商情中心 案例集锦 贸易法规 贸易术语 月度统计 合同履行 商业杂谈 出口规定 洽谈阶段 进出口前准备

   网络媒体联盟:申请友情链接 免费登录网站 免费发布商机 免费申请博客  

环商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声明 | English | 申请会员 |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 申请友情链接

环商数据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10-51398223 网络实名环商数据 
客服邮箱:service@worldbydata.com 合作部:BD@worldbyda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