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适房1%面积可作商业用途
记者9日获悉,南昌市首次经济适用房销售试点已经进入购房程序,该市总结经验后同时出台了《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将两年公布一次,同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但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此外,在经济适用房试点销售完全结束后,该市还将适时推出第二批房源在全市公开销售。
经适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
《意见》提出,南昌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禁止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对开发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公积金贷款优先向经适房购房户发放
《意见》提出,金融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予以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发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须将可售房源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购家庭选择,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
建设单位要向买方出具质量保证书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建设单位要向买方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总建筑面积1%可建商业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最高限价两年调整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860元。最高限价每2年调整公布一次。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50岁以上无房户可优先申购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昌部队人员不限);
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
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9%(在外读书的子女可共同分摊)。收入比例每两年调整一次。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先解决50岁以上的无房户),C、D类危房户,转业军人,烈军属以及劳动模范。
同时,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已购房改房(含在外地购房改房)的;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都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弃权后两年才能重新申购
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和程序,申购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和可购买的面积选择适当住房,选房后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准购对象持《购买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购。
符合条件家庭也可租住经适房
建设单位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但其中不含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驻昌部队及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个人不得出租、出售和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出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同期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家庭)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中研网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