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8-6-13 【生效日期】 2008-7-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海关
环商声明: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环商数据无关。对本文以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环商数据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10-51398223 网络实名:环商数据 客服邮箱:service@worldbydata.com 合作部:BD@worldbyda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