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用户名 密码[免费注册][忘记密码]
|网站地图 最新资讯|博客·商机·专题·招商·英文
贸易实务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买家背景 数据查询 数据分析 国际展会 国内展会 行业动态 地区分析 贸易论坛 创业论坛
地区欧盟 英国 法国 德国 瑞典 东盟 日本 韩国 印度 美国 墨西哥 阿根廷 俄罗斯 新加坡 意大利 澳大利亚
行业玩具 安全防护 包装造纸 电子电工 纺织皮革 服装鞋帽 机械工业 家居用品 家用电器 建筑装饰 运动休闲
资讯频道 行业资讯·贸易实务·产经要闻·资讯排行·商贸指南·展会资讯·热点专题·首页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贸易实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http://www.worldbydata.com 环商数据 时间:2008-6-20 11:43:36 行业:???? 地区:所有地区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业
摘要: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行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 委托,以委托人的各义,为委找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 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货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能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是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和拟设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收”;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 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工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的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 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消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收;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申请主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来源:中华涉外网

环商声明: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环商数据无关。对本文以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您想得到更多的产品询盘信息吗?
您想掌握更多的买家背景资料吗?
您想获得更多的同行出口数据吗?
免费注册后您将了解更多--
相关行业资讯:
主要贸易术语价格换算  (2008-10-10 15:09:35)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008-10-10 15:05:45)
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2008-10-10 15:03:45)
历年出口退税凭证的演变  (2008-10-10 14:59:23)
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  (2008-10-10 14:57:44)
信用证中的检验证书条款  (2008-10-10 14:55:54)
 
 
贸易实务导航
 
 1 信用证
 1 贸易术语
 1 进出口规定
 --国家统计
  ----流程图
  ----出口前准备
  ----洽谈阶段
  ----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
 --贸易单据
  ----外贸票单类
  ----外贸证明证书类
 --贸易法规
  ----对外贸易
  ----海关税收
  ----报关指南
  ----出口退税
  ----货运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
 1 案例集锦
一周热门资讯排行
·光明液态奶查出三聚氰胺...
·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病...
·人民币兑欧元汇率破10...
·22家奶粉中检出三聚氰...
·三元奶抽检全部合格 市...
·多晶硅价格下跌仍有丰厚...
·豪华车齐推免息贷款购车...
·亨氏婴儿配方营养米粉三...
·三星首款超便携笔记本N...
·儿童化妆品市场前景喜人
·中国聚氨酯市场蕴藏诱人...
·毒奶粉事件引爆豆浆机市...
·广西百色市完成乡镇广电...
·欧美买家带巨额订单来蓉...
·电子行业出口退税率或提...
·安利部分商品欲提价 雅...
·化肥价格大幅下跌 关税...
·多品牌电脑老总签名售机...
 
 
 
 
   网站导航 首页 贸易资讯首页 买家情报首页 贸易数据首页 会展信息首页 市场分析首页 外贸论坛首页 商机 博客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数据查询 国际展会 行业动态 贸易论坛 热点专题 对外贸易 外贸票单 外贸证明证书
贸易实务 买家背景 数据分析 国内展会 地区分析 创业论坛 招    商 报关指南 出口退税 贸易法规规定
产经要闻 询盘指南 海关税收 展会资讯 国别统计 国家统计 电子商务 签订合同 货运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
商情中心 案例集锦 贸易法规 贸易术语 月度统计 合同履行 商业杂谈 出口规定 洽谈阶段 进出口前准备

   网络媒体联盟:申请友情链接 免费登录网站 免费发布商机 免费申请博客  

环商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声明 | English | 申请会员 |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 申请友情链接

环商数据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10-51398223 网络实名环商数据 
客服邮箱:service@worldbydata.com 合作部:BD@worldbyda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