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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加工贸易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签字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必须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时、按质、按量对外履行交货的义务;同时,还要十分注意国外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发现对方有意拖延提供加工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或用于加工贸易的机器设备,甚至在我方已按时交货后有间意拖延付款,或其它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工贸易进口合同依法成立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机器设备的进口所履行的程序基本上和一般贸易的进口相同。但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要在中国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报关也与一般贸易有差别,由海关在其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登记进口货物的情况,以备海关保税监管。
一、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加工贸易如果是进料加工性质的,要按合同规定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前向国外的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具体做法是:由加工贸易企业向国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如中国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随附进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均应以进口合同为依据。此外,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性质和特点,开证申请书中对出口商应提交的单据的种类、文字内容和出具单据的机构,均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要在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有关银行接到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的开证申请书后,根据国家对该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情况和加工贸易商品的分类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全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交适当的担保文件,或予以全部免交。国家规定,对于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只有评定为A类的企业可享受免交保证金待遇;对于从事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的,A类和B类企业可免交保证金;C类企业要交同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
信用证开出后,如国外卖方要求修改,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则应及时通知对信用证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立即告知卖方,并说明理由。
二、及时租船订舱和做好催装工作
加工贸易项下进料加工的原料进口如果是FOB进口合同,我方企业要负责租船订舱,委托承办对外运输的代理机构按买卖合同规定办理。办妥后要及时将船期、船名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并准备装船。同时,我方还应注意检查督促,做好催装工作。对于大宗重要商品,还可以委托驻外商机构或设在当地的企业或代表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我方发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办理保险和接货等事宜。
另外,还可根据运输方式、风险的转移及装卸费用的负担等不同的情况,采取CFR、CPT或CIP等方式。
三、办理保险
FOB和CFR的进口合同,保险由我方办理。其具体做法是由进口企业根据进口料件的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来源地等情况确定投保金额和险别,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我方企业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提单号、装船(或启航)日期、商品名称、数量、金额、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这样才视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付汇
卖方将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遂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寄我方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对照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在审单时为保证不出差错,还往往需要进口企业配合。如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即向国外议付行付款。开证银行付款后,如发现有误,按惯例不能对外行使追索权。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审查单据的工作。
在审单无误后,进口企业应即按照人民币外汇市场价向银行购买外汇,赎取单据。如发现单、证或单、单不符而不能接受时,进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开证银行提出异议,尔后由开证银行向国外议付提出异议,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五、报关、接货
承接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接到提货通知时,凭国家主管部门对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海关发给的《登记手册》和填写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口货物以及机器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经海关检验核准放行。没有办理《登记手册》的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不予放行。接收货物后,无论在工厂仓储还是在生产过程中,都要注意这些货物的安全。如果是来料加工贸易,还要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进行投保,如未投保,中方要敦促客商按合同规定投保。
为了便于管理,国家制定了《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规范》,对报关单预录入、审单、查验、放行等环节和报关单核注做了具体的要求(可参见附录关于报关单的规定内容)。
由于加工贸易涉及的方方面面较多,要注意以下一些特殊的情况: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对于结转的货物,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成品转内销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的项号;料件转内销货物,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加工贸易成品经批准转内销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或为空。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填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没有经过报关申报的结转加工或成品的内销,将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
六、检验
进口货物在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货物短少,要缮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如发现货物残损,一般要将货物存放海关指定仓库,由保险公司会同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七、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通常由于国外卖方不交货、不按期交货或货物的品质、包装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原因引起。其中有的是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有的是轮船公司的责任造成的,有的则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进口索赔时要区别情况向不同对象提出。
一般说来,凡属不交货、原装货物的品质低劣、数量不符,或因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的,应向卖方索赔;凡属卸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或在清洁提单下货物发生残损的,应向船方索赔;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向国外卖方索赔时,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果在索赔期限内来不及提供检验凭证,可先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在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各种必要的凭证,合理计算索赔金额。
进行进口索赔工作,应该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责任明确,提赔及时。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受损失得到补偿。 中国中西企业河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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