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用户名 密码[免费注册][忘记密码]
|网站地图 最新资讯|博客·商机·专题·招商·英文
贸易实务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买家背景 数据查询 数据分析 国际展会 国内展会 行业动态 地区分析 贸易论坛 创业论坛
地区欧盟 英国 法国 德国 瑞典 东盟 日本 韩国 印度 美国 墨西哥 阿根廷 俄罗斯 新加坡 意大利 澳大利亚
行业玩具 安全防护 包装造纸 电子电工 纺织皮革 服装鞋帽 机械工业 家居用品 家用电器 建筑装饰 运动休闲
资讯频道 行业资讯·贸易实务·产经要闻·资讯排行·商贸指南·展会资讯·热点专题·首页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贸易实务 > 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http://www.worldbydata.com 环商数据 时间:2008-5-30 15:15:25 行业:???? 地区:所有地区

关键字:水路运输, 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运输效益
摘要: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 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人(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收费

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停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二)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哄抬运价或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四)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五)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七)扰乱水路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罚款、停业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涉外网

环商声明: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环商数据无关。对本文以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您想得到更多的产品询盘信息吗?
您想掌握更多的买家背景资料吗?
您想获得更多的同行出口数据吗?
免费注册后您将了解更多--
相关行业资讯:
外贸采购基本流程介绍  (2008-12-1 15:11:31)
经常性项目结汇具体流程  (2008-12-1 15:11:31)
外贸经营者报关登记需要十类文件  (2008-12-1 15:10:22)
对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报关  (2008-12-1 15:09:17)
中国特种茶叶出口程序标准  (2008-12-1 15:07:58)
怎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008-12-1 14:53:45)
 
 
贸易实务导航
 
 1 信用证
 1 贸易术语
 1 进出口规定
 --国家统计
  ----流程图
  ----出口前准备
  ----洽谈阶段
  ----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
 --贸易单据
  ----外贸票单类
  ----外贸证明证书类
 --贸易法规
  ----对外贸易
  ----海关税收
  ----报关指南
  ----出口退税
  ----货运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
 1 案例集锦
一周热门资讯排行
·12月1日再调出口退税...
·金融风暴对中国中小企业...
·美国奶粉被击中 畅销婴...
·日本松下收购三洋电机 ...
·广州千余名出租车司机罢...
·汇率下跌影响中国外贸企...
·受到燃油税开征影响板块...
·我国对外贸易成就辉煌 ...
·产业冬天蔓延至半导体芯...
·从天价到几近崩盘 红木...
·国际纸企遭金融危机侵袭...
·金融危机肆虐 对中国家...
·明年微软推免费杀毒软件...
·通信业未遇寒冬 金融危...
·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 将...
·小家具厂出现倒闭现象 ...
·金融危机影响农产品进出...
·外贸进出口受金融海啸冲...
 
 
 
 
   网站导航 首页 贸易资讯首页 买家情报首页 贸易数据首页 会展信息首页 市场分析首页 外贸论坛首页 商机 博客  

行业资讯 买家询盘 数据查询 国际展会 行业动态 贸易论坛 热点专题 对外贸易 外贸票单 外贸证明证书
贸易实务 买家背景 数据分析 国内展会 地区分析 创业论坛 招    商 报关指南 出口退税 贸易法规规定
产经要闻 询盘指南 海关税收 展会资讯 国别统计 国家统计 电子商务 签订合同 货运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
商情中心 案例集锦 贸易法规 贸易术语 月度统计 合同履行 商业杂谈 出口规定 洽谈阶段 进出口前准备

   网络媒体联盟:申请友情链接 免费登录网站 免费发布商机 免费申请博客  

环商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声明 | English | 申请会员 |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 申请友情链接

环商数据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10-51398223 网络实名环商数据 
客服邮箱:service@worldbydata.com 合作部:BD@worldbydata.com